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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46號
原 告 林森山
被 告 黃浩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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