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劉彥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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