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小,192,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92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劉彥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