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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被 告 范祐瑋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范祐瑋於民國97年6 月21日死亡,原告則於106年2 月14日提起本件訴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收文戳在卷可按,是被告范祐瑋於原告起訴前即無當事人能力,且無法補正,依前揭規定,本院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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