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238號
原 告 甯雅涵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而本院函詢原告於起訴狀上所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該銀行帳號碼數為12碼,無法提供000-00000000之相關資料,經本院函請原告提供正確之帳戶資料,然未見回覆本院,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是原告之起訴於法不合。
爰定期間命其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為憑,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