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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339號
原 告 洪志安
被 告 李陳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惟尚有調查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 年8 月16日下午1 時55分,在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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