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小,49,2017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49號
原 告 鐘邦男
被 告 張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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