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小,549,2017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49號
原 告 何國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鋐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