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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599號
原 告 廖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GM在線平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以「GM在線平台」為被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未提出「GM在線平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資料,從而被告究係何人確屬不明,惟依法尚屬可補正之事項,本院於106 年5 月4 日以106 年度桃小字第599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GM在線平台」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商業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而該裁定已於106 年5 月8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資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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