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小字第99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怡君
被 告 徐詩捷(原名徐碧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元部分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計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民國) │ │
├──────┼───────┼───────┼─────────┼───────────┼───────────┤
│8萬9,820元 │95年11月1日 │104年8月31日 │18.25 │自95年11月1 日起至104 │1.75 │
│ │ │ │ │年8月31日止 │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 │
└──────┴───────┴───────┴─────────┴───────────┴───────────┘
【審核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100 元 │ │
├───────┼────────────┼──────┤
│合計 │1,100 元 │ │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