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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84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惠敏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6,26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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