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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蓉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9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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