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1591,2018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呂阿蜂
被 告 李錦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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