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1613,201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613號
原 告 李洳堉
被 告 邱創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