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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陳成尉
被 告 林瑋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6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及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然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訴外人謝玉玄即綠樺咖啡館所簽發、被告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張(下稱系爭支票),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經其於民國105 年11月22日向付款銀行為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未獲付款。
為此,爰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及其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以: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款理由單影本各4 份等件為證(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3880 號卷第3 頁至第6 頁),堪認為真。
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仍無法具體指明原告之上開主張有何虛偽之處,本院自無從加以審酌,其空言所辯,自非可取。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支票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不獲付款時,得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支票係由謝玉玄即綠樺咖啡館所簽發並經被告所背書,且原告於105 年11月22日向付款銀行為提示而未獲兌現,已如前述,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70 萬元,及自系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即105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170萬元,及自105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 │付款人 │提示日(即利息│
│ │ │ │ │(新臺幣)│ │ │起算日) │
├──┼─────┼───┼───┼─────┼───────┼──────┼───────┤
│1 │CB0000000 │謝玉玄│林瑋庭│60萬元 │105年11月21日 │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
│ │ │即綠樺│ │ │ │銀行北桃園分│ │
│ │ │咖啡館│ │ │ │行 │ │
├──┼─────┼───┼───┼─────┼───────┼──────┼───────┤
│2 │CB0000000 │謝玉玄│林瑋庭│30萬元 │105年11月21日 │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
│ │ │即綠樺│ │ │ │銀行北桃園分│ │
│ │ │咖啡館│ │ │ │行 │ │
│ │ │ │ │ │ │ │ │
├──┼─────┼───┼───┼─────┼───────┼──────┼───────┤
│3 │CB0000000 │謝玉玄│林瑋庭│40萬元 │105年11月21日 │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
│ │ │即綠樺│ │ │ │銀行北桃園分│ │
│ │ │咖啡館│ │ │ │行 │ │
│ │ │ │ │ │ │ │ │
├──┼─────┼───┼───┼─────┼───────┼──────┼───────┤
│4 │CB0000000 │謝玉玄│林瑋庭│40萬元 │105年11月21日 │國泰世華商業│105年11月22日 │
│ │ │即綠樺│ │ │ │銀行北桃園分│ │
│ │ │咖啡館│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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