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394號
原 告 CAMBANGAY MARIBEL APA-AP(中文:瑪麗貝兒)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成
訴訟代理人 李權宸律師
吳善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