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508,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508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葉豪聖
被 告 高達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