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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65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陳敬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 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8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7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嗣原告已於106 年5 月22日繳納,原裁定誤以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於105年5 月22日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652 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實屬有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將原裁定自為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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