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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674號
原 告 黃俊哲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邱泰輯
周怡賢
陳姵君
蔡勛州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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