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762,201807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762號
原 告 莊俊傑(即林牡丹之繼承人)
兼訴訟代理人 莊皓誠(即林牡丹之繼承人)

被 告 龔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準時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