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15號
原 告 林銘潭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複代理人 詹立言律師
複代理人 陳素珍
被 告 童聯謙
童福山
被 告 童聯益
訴訟代理人 童聯章
被 告 童聯木
童清松
童柏峯
童聯志
童淑貞
被 告 童聯盛
訴訟代理人 童福山
被 告 童長義
被 告 夏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藴秀
訴訟代理人 童聯謙
被 告 徐雲純
童文麟
李童阿麵
被 告 童麒翰
兼
訴訟代理人 童盛儀
被 告 童柏雅
訴訟代理人 童聯城
被 告 童柏翔
訴訟代理人 楊秀鑾
被 告 童聯壽
兼
訴訟代理人 童聯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一、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各共有人應有部分之記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附表三關於「童伯翔」之記載,應更正為「童柏翔」。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二、分割方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分割方法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表一、各共有人應有部分
┌─┬────┬───────┬───────┐
│序│共有人 │109 地號土地應│109-1 地號土地│
│號│ │有部分 │應有部分 │
├─┼────┼───────┼───────┤
│1 │童聯謙 │1/8 │1/8 │
├─┼────┼───────┼───────┤
│2 │夏暹企業│3125/100000 │3125/100000 │
│ │有限公司│ │ │
├─┼────┼───────┼───────┤
│3 │徐雲純 │11/72 │11/72 │
├─┼────┼───────┼───────┤
│4 │童福山 │12501/100000 │12501/100000 │
├─┼────┼───────┼───────┤
│5 │童聯盛 │4687/100000 │4687/100000 │
├─┼────┼───────┼───────┤
│6 │童長義 │4497/100000 │4614/100000 │
├─┼────┼───────┼───────┤
│7 │童聯木 │1/36 │1/36 │
├─┼────┼───────┼───────┤
│8 │童柏峯 │2/72 │2/72 │
├─┼────┼───────┼───────┤
│9 │童文麟 │227/9600 │227/9600 │
├─┼────┼───────┼───────┤
│10│李童阿麵│119/9600 │119/9600 │
├─┼────┼───────┼───────┤
│11│童盛儀 │114/9600 │114/9600 │
├─┼────┼───────┼───────┤
│12│童麒翰 │113/9600 │113/9600 │
├─┼────┼───────┼───────┤
│13│童柏雅 │113/9600 │113/9600 │
├─┼────┼───────┼───────┤
│14│童柏翔 │114/9600 │114/9600 │
├─┼────┼───────┼───────┤
│15│童清松 │1/12 │1/12 │
├─┼────┼───────┼───────┤
│16│童聯志 │1/12 │1/12 │
├─┼────┼───────┼───────┤
│17│童聯益 │1/24 │1/24 │
├─┼────┼───────┼───────┤
│18│童聯壽 │1/24 │1/24 │
├─┼────┼───────┼───────┤
│19│童聯章 │1/24 │1/24 │
├─┼────┼───────┼───────┤
│20│童淑貞 │3/72 │3/72 │
├─┼────┼───────┼───────┤
│21│林銘潭 │190/100000 │73/100000 │
└─┴────┴───────┴───────┘
附表二、分割方法
┌────────────────────────────────────────────────┐
│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同段109-1 地號土地之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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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圖│土地 │面積(平│分得之所有權人 │應有部分比例 │
│編號 │地號 │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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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9 │150.00 │童福山 │57424/100000 │
│ │ │ ├──────────────────┼────────────────┤
│ │ │ │童聯盛 │21530/100000 │
│ │ │ ├──────────────────┼────────────────┤
│ │ │ │童長義 │21046/100000 │
├───┼───┼────┼──────────────────┼────────────────┤
│B │109 │98.5 │童聯謙 │4/5 │
│ │ │ ├──────────────────┼────────────────┤
│ │ │ │夏暹企業有限公司 │1/5 │
├───┼───┼────┼──────────────────┼────────────────┤
│C │109 │262.79 │童淑貞 │1/1 │
├───┼───┼────┼──────────────────┼────────────────┤
│D │109 │1223.01 │童福山 │57424/100000 │
│ │ │ ├──────────────────┼────────────────┤
│ │ │ │童聯盛 │21530/100000 │
│ │ │ ├──────────────────┼────────────────┤
│ │ │ │童長義 │21046/100000 │
├───┼───┼────┼──────────────────┼────────────────┤
│E │109-1 │1313.96 │童聯志 │2/5 │
│ │ │ ├──────────────────┼────────────────┤
│ │ │ │童聯益 │1/5 │
│ │ │ ├──────────────────┼────────────────┤
│ │ │ │童聯壽 │1/5 │
│ │ │ ├──────────────────┼────────────────┤
│ │ │ │童聯章 │1/5 │
├───┼───┼────┼──────────────────┼────────────────┤
│F │109-1 │963.57 │徐雲純 │1/1 │
├───┼───┼────┼──────────────────┼────────────────┤
│G │109-1 │1401.57 │童聯木 │12500/100000 │
│ │ │ ├──────────────────┼────────────────┤
│ │ │ │童清松 │37500/100000 │
│ │ │ ├──────────────────┼────────────────┤
│ │ │ │童柏峯 │12500/100000 │
│ │ │ ├──────────────────┼────────────────┤
│ │ │ │童文麟 │10640/100000 │
│ │ │ ├──────────────────┼────────────────┤
│ │ │ │李童阿麵 │5578/100000 │
│ │ │ ├──────────────────┼────────────────┤
│ │ │ │童盛儀 │5344/100000 │
│ │ │ ├──────────────────┼────────────────┤
│ │ │ │童麒翰 │5297/100000 │
│ │ │ ├──────────────────┼────────────────┤
│ │ │ │童柏雅 │5297/100000 │
│ │ │ ├──────────────────┼────────────────┤
│ │ │ │童柏翔 │5344/100000 │
├───┼───┼────┼──────────────────┼────────────────┤
│H │109 │6.64 │林銘潭 │1/1 │
├───┼───┼────┼──────────────────┼────────────────┤
│I │109-1 │886.97 │童聯謙 │4/5 │
│ │ │ ├──────────────────┼────────────────┤
│ │ │ │夏暹企業有限公司 │1/5 │
├───┼───┴────┴──────────────────┴────────────────┤
│合計 │6307.01平方公尺 │
├───┴────────────────────────────────────────────┤
│說明: │
│上開附圖係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107 年2 月27日蘆地測字第1070002754號函附之106 年9 月6 日蘆地測法丈│
│字第0283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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