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959,2017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原 告 陳暳鎂
訴訟代理人 朱弘州
被 告 洪欽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陳稚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