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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原 告 陳暳鎂
訴訟代理人 朱弘州
被 告 洪欽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陳稚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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