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994,2018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文璘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亞加迪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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