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簡聲,37,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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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陳正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詩梭、甯寶芹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04 年桃簡字第6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至105 年12月15日之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原名稱: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 年桃簡字第61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104 年7 月30日至105 年12月15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難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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