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188,2017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高年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
查請求拆屋還地之訴,既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而依原告訴之聲明所載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占用面積130 平方公尺),返還該土地予原告等語,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依上開地上物之占用面積核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為新臺幣(下同)28,600元(計算式:130 平方公尺×220 元【系爭土地106 年1 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8,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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