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鄭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提
出足供本院核算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巷0 號7 樓房屋)之交易現值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交易價值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鑑價報告、仲介成交資料、實價登錄資料、估價報告、課稅現值或鄰近相同房屋之買賣資訊等),並就上開查報結果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猶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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