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21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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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楊筱仙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佳豪即親咕呀韓氏料理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惟本件原告就訴訟標的金額中177,200 元部分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 分之1 裁判費,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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