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228,201705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228號
原 告 桂一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新源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