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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53號
原 告 友力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薏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9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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