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6,桃補,92,2017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補字第92號
原 告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胡英達
訴訟代理人 游持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6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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