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保險小,103,2018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有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