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保險小,25,2018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周昭宏
被 上訴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所為之107 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上訴人尚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算的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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