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保險小,505,2018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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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50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琪城
訴訟代理人 王乙樺
被 告 高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於小額訴訟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惟未併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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