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