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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陳品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為高雄市仁武區,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
又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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