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保險小,677,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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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7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 告 葉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侵權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憑,又依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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