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保險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郭書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珮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99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4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