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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小字第44號
原 告 韋奕岑
呂素綺
羅婕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本件原告韋奕岑係請求被告給付50,572元(包含工資43,281元、預扣勞健保費用1,701 元、資遣費2,275 元、勞退提撥金3,315 元);
原告呂素綺係請求被告給付19,997元(包含工資16,667元、勞退提撥金3,000 元);
原告羅婕瑜則係請求被告給付勞退提撥金4,536 元。
而其中關於請求給付工資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 分之1 ,是本件原告各應補繳之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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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本應繳之│工資部分之│工資以外部│本件應徵 │已繳裁│應補繳之│
│ │(新臺幣) │裁判費 │請求金額 │分請求金額│第一審裁判費 │判費 │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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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奕岑│50,572元 │1,000元 │43,281元 │7,291 元 │1,000 -(1,000 ×│334元 │238 元 │
│ │ │ │ │ │43,281/50,572 ×1/│ │ │
│ │ │ │ │ │2 )=572元。 │ │ │
├───┼──────┼────┼─────┼─────┼─────────┼───┼────┤
│呂素綺│19,667元 │1,000元 │16,667元 │3,000 元 │1,000 -(1,000 ×│333元 │250 元 │
│ │ │ │ │ │16,667 /19,997×1/│ │ │
│ │ │ │ │ │2 )=583 元。 │ │ │
├───┼──────┼────┼─────┼─────┼─────────┼───┼────┤
│羅婕瑜│4,536 元 │1,000 元│0 元 │4,536 元 │ │333元 │667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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