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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呂紹益
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劉貞君即劉師傅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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