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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妤庭
訴訟代理人 許右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藍偉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所為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361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305 元。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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