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司簡聲,13,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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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馮銘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即債權讓與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對相對人間之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又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債權讓與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聲請人日前以信件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遭以「查無此地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6 件、債權移轉通知函1 件及郵件退回信封1 件、戶籍謄本1 件等資料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均為桃園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次查,聲請人另向相對人於原債權契約書記載之地址即「新竹縣○○鄉○○○街0 號」寄送之信函,遭以「該戶無回應」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在卷可稽;

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居所址訪查,相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07 年5 月28日竹縣北警偵字第1075005812號函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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