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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015號
原 告 王俐傑
被 告 劉凌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被告復於調解程序到庭主張其居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及本院調解庭報到單1 紙附本院卷可參,故可知關於被告之住、居所均非於本院管轄境內,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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