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小,1127,2018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127號
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紀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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