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小,1347,2018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宋家榮
被 告 陳煌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壹拾參元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一】
┌──────┬──────┬──────┬────┐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48,341元    │95年1月21日 │104年8月31日│18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
【附表二】
┌──────┬──────┬──────┬────┐
│   本金     │計息起算日  │計息迄日    │週年利率│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
│39,613元    │95年3月11日 │104年8月31日│20      │
│            ├──────┼──────┼────┤
│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
└──────┴──────┴──────┴────┘
附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