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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玉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游忠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僅繳納1,000 元,經本院裁定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繳500 元,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2 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各1 紙足憑。
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於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未於期間內補正,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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