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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511號
原 告 彭學文
被 告 李美芳(即游明昌之繼承人)
游明倫(即游明昌之繼承人)
游美惠(即游明昌之繼承人)
游美琪(即游明昌之繼承人)
游美如(即游明昌之繼承人)
游子緣(即游明昌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美芳、游明倫、游美惠、游美琪、游美如及游子緣為被告游明昌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彭學文起訴請求被告游明昌損害賠償,被告於起訴後死亡,其死亡時無子女,且父母已歿,故應由配偶李美芳及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游明倫、游美惠、游美琪、游美如及游子緣為繼承人並承受訴訟。
茲因當事人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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