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小,1925,201903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桃小字第1925號
原 告 林孟潔

訴訟代理人 林志成
被 告 曾皓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2 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曾皓譽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下午3 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下稱肇事車輛),沿桃園市八德區重慶街198 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巷30號附近,因超車時未注意對向來車,適原告林孟潔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自對向騎乘而來,遭肇事車輛碰撞而受損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事故案卷及估價單在卷可憑。
被告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查系爭車輛為訴外人林志成所有,林志成已將其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有債權讓與證明書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頁),原告自得向被告求償。
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100元(含零件費用13,000元及工資4,100 元,見本院卷第27頁)。
而系爭車輛為102 年7 月出廠,原告所更換舊零件部分,其殘值為1,299 元(詳附表)。
惟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
故就零件部分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以1,300 元為限(計算式:13,000元×1/10),再加計工資4,100 元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5,400 元。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4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0月7 日(見本院卷第2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
│「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
│1000分之536 ,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
│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 月計」,上開「機械腳踏車」自│
│出廠日102 年7 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 年4 月28日,已│
│使用逾3 年,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99 元。│
│-----                                                 │
│折舊時間           金額                               │
│第1年折舊值        13,000×0.536=6,968                │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3,000-6,968=6,032                 │
│第2年折舊值        6,032×0.536=3,233                 │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032-3,233=2,799                  │
│第3年折舊值        2,799×0.536=1,500                 │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799-1,500=1,299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