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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93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李明信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巫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惟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
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合法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反訴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反訴欠缺法定程式,逾期未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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