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錡
上列上訴人與原告高翊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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