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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081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徐淑惠
訴訟代理人 江英男
上列被告與原告羅文良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告具狀對原告提起反訴請求新臺幣(下同)66,000元,惟未據被告即反訴原告繳納裁判費。
爰裁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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