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民事-TYEV,107,桃小,321,2018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32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沈俐伶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設於「新竹縣竹北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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